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9歲的小明(化名)與兩名同學相約去河道積水坑內玩時溺亡。記者昨天獲悉,密雲法院判決治理河道的水務局賠償11萬餘元,兩名同學因未及時呼喊周邊人員救護,他們各被判賠1萬餘元。
  2012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,小明與兩名同學共同去大沙河河道內一積水坑玩。小明游泳時溺水,兩名同學見狀用小樹枝對小明進行撈救,無果後離開。此後遇到在積水坑邊釣魚的孫某,經孫某詢問,他們告知了小明溺水一事。下午6時,消防官兵從積水坑內打撈出小明屍體。
  小明的父母認為,水務局對河道進行治理後,河道內仍然存在巨大沙坑,導致大雨後沙坑內存留大量積水,留下重大安全隱患,最終導致小明死亡,水務局應承擔主要責任;而相約小明共同去玩耍的兩名同學應承擔次要責任。他們起訴索賠共計43萬餘元。
  法院認為,小明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難以預見水坑的危險性,他的父母未能盡到監護責任,存在重大過錯,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;水務局在實施綜合治理工程後,河道內仍然存留規模巨大的沙坑,沙坑大量積水,留下重大安全隱患,間接造成小明溺水身亡,應承擔一定責任;兩名同學與小明相約去大沙河玩耍,他們的監護人疏於監管,且他們在事發後,未及時採取呼喊現場周邊人員救護等有效救援舉措,致小明在溺水後無法獲得有效救助而死亡,他們亦存有一定過錯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水務局賠償小明父母各項賠償11萬餘元,兩名同學的法定監護人各賠償1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兩伙伴未呼救各判賠1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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